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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契約應如何證明?消費借貸的成立與舉證重點
簽了借款契約,就一定能把錢要回來嗎? 本文從民法「消費借貸」的角度,整理實務上最容易被忽略的證明關鍵。
重點觀念:借錢不只要有合意,還要能證明「交付」
最近有個電話詢問,大致上問題為A女借朋友錢,A女詢問要如何保障自己, A女說明自己有上網下載借款契約,是不是與借款人簽了借款契約到時候就可以向對方要錢了呢?
首先所謂的借錢,在民法稱為消費借貸,規定於民法474條, 條文內容「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 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白話來說只要當事人間對於借錢還錢有合意,這個契約就算存在了, 但是 #消費借貸 是個要物契約, 換句話說就是「移轉金錢所有權於他方」後,契約才能有效成立。
一般訴訟上若對於是否有交付金錢給借款人有爭執? 通常債權人需負責舉證有交付金錢的事實,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722號民事判決即有說明:
「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須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為構成要件, 如對於交付之事實有爭執,自應由主張已交付之貸與人負舉證責任, 此觀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之規定自明。」
那麼,怎樣才能證明有交付金錢給借款人呢? 若是匯款,匯款紀錄即可作為證明; 但若是交付現金,至少在交付現金時, 應請借款人簽立收據或簽收單,以茲證明金錢確實已交付。
實務提醒: 借錢時,契約只是第一步,真正的關鍵在於「金流證明」。 匯款優於現金;若為現金,一定要留下書面簽收, 才能在發生爭議時,清楚證明借款事實與金錢交付。